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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投件時間:

   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
  • 候選條件:

    • 國籍:中華民國國民(含旅居海外)。
    • 年齡:年滿18歲至未滿45歲 (出生日期介於民國69年1月1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,以身分證或合法出生證明為準)。
    • 性別:女性。
  • 推薦辦法:

    (一)推薦單位

    各級機關團體、依法立案之民間社團、學校或個人,依本辦法謹慎推薦符合資格之候選人。

    請推薦單位(機關或團體)對於候選人家庭背景、生活操守及申請事蹟進行審查;

    若為個人推薦,主辦單位將評估推薦人之公信力與社會聲望。

    (二)推薦資料

    1.請填寫主辦單位指定格式之推薦表(可自選拔官網下載)。

    2.內容應詳實列舉候選人具體之優良事蹟、特殊貢獻及推薦理由。

    3.推薦人應簽名並蓋章,推薦單位請加蓋單位戳章。

    (三)應檢附文件

    1.推薦表:正本1份、影本10份(無需裝訂)。

    2.候選人自傳:正本1份、影本10份。

    3.優良事蹟、特殊貢獻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及其彩色照片(4*6吋) 2張、個人大頭照(2吋)2張。

    4.警察局刑事紀錄證明(俗稱良民證)。

    5.候選人親簽之聲明書及授權書(可自選拔官網下載)。

    6.若為經濟弱勢者之證明文件。

    7.資料郵寄至: 10467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43號8樓805室

    (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 第27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委員會秘書處)。

  • 評選審查:

    (一)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、學者及社會賢達等公允人士組織評審委員會,對候選人提供資料進行查證,核實者即通過初審,再經過審及兩次程序後,以確定得獎名單

    初審通過者,授予「優秀女青年」資格;

    複審通過者,授予「標竿女青年」資格;

    經最後決審,選出「十大傑出女青年」。

    (二)初審未通過者,退還費用新臺幣2,500元。

    (三)預定民國115年1月初審、2月複審、3月決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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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推薦表

    基本資料表、分類表、優良事蹟與貢獻、推薦單位資料、推薦人列表、聲明書、授權書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佐證資料、自傳、個人照(如當選後使用)

  • 附件一、聲明書

    基本資料表、分類表、優良事蹟與貢獻、推薦書(5份)、推薦人列表、聲明書、授權書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佐證資料、自傳、個人照(如當選後使用)

  • 附件二、授權書

    基本資料表、分類表、優良事蹟與貢獻、推薦書(5份)、推薦人列表、聲明書、授權書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佐證資料、自傳、個人照(如當選後使用)

  • 附件三、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良民證

    基本資料表、分類表、優良事蹟與貢獻、推薦書(5份)、推薦人列表、聲明書、授權書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佐證資料、自傳、個人照(如當選後使用)

  • 附件四、優良事蹟有關之佐證資料表

    基本資料表、分類表、優良事蹟與貢獻、推薦書(5份)、推薦人列表、聲明書、授權書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佐證資料、自傳、個人照(如當選後使用)

  • 匯款憑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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