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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傑選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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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gulations

中華民國第27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

  • 一、投件時間:

   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
  • 二、候選條件:

    • 國籍:中華民國國民(含旅居海外)。
    • 年齡:年滿18歲至未滿45歲 (出生日期介於民國69年1月1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,以身分證或合法出生證明為準)。
    • 性別:女性。
  • 三、推薦辦法:

    (一)推薦單位

    各級機關團體、學校、依法立案之民間社團或個人,依本辦法謹慎推薦符合資格之候選人。

    請推薦單位(機關或團體)對於候選人家庭背景、生活操守及申請事蹟進行審查;

    若為個人推薦,主辦單位將評估推薦人之公信力與社會聲望。

    (二)推薦資料

    1.請填寫主辦單位指定格式之推薦表(可自選拔官網下載)。

    2.內容應詳實列舉候選人具體之優良事蹟、特殊貢獻及推薦理由。

    3.推薦人應簽名並蓋章,推薦單位請加蓋單位戳章。

    (三)應檢附文件

    1.推薦表:正本1份、影本10份(無需裝訂)。

    2.候選人自傳:正本1份、影本10份。

    3.優良事蹟、特殊貢獻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及其彩色照片(4*6吋) 2張、個人大頭照(2吋)2張。

    4.警察局刑事紀錄證明(俗稱良民證)。

    5.候選人親簽之聲明書及授權書(可自選拔官網下載)。

    6.若為經濟弱勢者之證明文件。

    7.資料郵寄至: 10467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43號8樓805室

    (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 第27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委員會秘書處)。

  • 四、費用說明:

    每位候選人需繳交文書處理費新台幣3,000元,審查費新台幣5,000元,合計新台幣8,000元整。

    請以匯款方式繳交,並將匯款單據影本隨前述應檢附文件一併寄

    經濟弱勢者可申請減免審查費(需檢附證明)。

    匯款帳號: 安泰銀行建國分行(銀行代碼816)

    帳號:02712600853100

    戶名: 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

  • 五、評選審查:

    (一)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、學者及社會賢達等公允人士組織評審委員會,對候選人提供資料進行查證,核實者即通過初審,再經過審及兩次程序後,以確定得獎名單

    初審通過者,授予「優秀女青年」資格;

    複審通過者,授予「標竿女青年」資格;

    經最後決選,選出「十大傑出女青年」十位。

    (二)初審未通過者,退還費用新臺幣2,500元。

    (三)預定民國115年1月初審、2月複審、3月決審。

  • 六、當選與入會程序:

    十大傑出女青年」當選人必須先行完成加入「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」個人會員手續,並依本會章程繳納入會費(詳見本會官網)使具有領取資格。

    優秀女青年」及「標竿女青年」得申請為贊助會員,其權利與義務依章程辦理。

    當選人完成入會程序後,本會將召開記者會公佈名單。

  • 七、表揚與獎勵:

    得獎人之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將刊載於專刊,並安排座談會、專訪等內容(須無償配合提供與參加),展現現代女性的典範與風貌。當選證書可申請英文版本(酌收工本費)。獎勵內容如下:

    ◎「優秀女青年」:頒發女傑協會胸章與當選證書。(特別鼓勵青年學子)

    ◎「標竿女青年」:頒發獎牌、女傑協會胸章與當選證書。

    ◎「十大傑出女青年」:頒授「金鳳獎」獎座、彩帶、女傑協會胸章與當選證書

  • 八、頒獎典禮:

    主辦單位將擇期舉辦頒獎典禮(日期另行通知),得獎者如未出席典禮或提供不實訊息,或違背本獎項表揚宗旨者,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得獎資格。

  • 九、附記:

    候選人各項資料內容應依據事實,並依法負責。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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